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宿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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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宿政秘〔2022〕6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宿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2022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2022年9月27日
宿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附件: 1.宿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指揮體系通訊錄
2.宿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流程圖
3.宿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流程圖
4.城鎮燃氣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要點
5.城鎮燃氣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與評估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高效處置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健全應對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行業主管部門分類管理、源頭防控,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協調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事發地黨委領導下,政府全面組織應對工作,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上級部門統籌指導,必要時協調資源予以支持。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堅持依法規范、科學處置。要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控制事態和風險,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避免發生次生衍生災害,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有效性,以減少事故損失和影響。要依法依規做好事件的分析、調查、處理和總結,查清原因和責任,做好教育和防范,進一步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綜合水平和能力。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版)、《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宿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結合宿州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宿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城鎮燃氣(含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城鎮燃氣突發事故,是指城鎮燃氣在輸配、儲存、銷售、使用等環節中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發事件衍生的城鎮燃氣突發事件。
1.5 主要風險
可能造成燃氣突發性事故主要風險有:
(1)燃氣設施事故風險包括:
①供氣氣源單位或燃氣管網及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氣源中斷;
②門站、調壓站、輸氣主干管、貯氣罐等設施設備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等事故;
③燃氣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損、腐蝕穿孔、第三方損壞等原因發生較大泄漏,以及因燃氣泄漏造成爆炸燃燒;
④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2)燃氣運輸事故風險:燃氣在配送過程中因交通事故、瓶體破損、閥門開裂密閉不嚴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氣泄漏導致爆炸燃燒;
(3)自然災害風險:地震、滑坡等地質自然災害、臺風、暴雨、大雪、低溫等極端氣象,導致輸氣主干管破裂、調壓裝置故障嚴重、機電設備毀損等影響城市大面積及區域供氣;
(4)公共衛生事件風險:爆發大規模傳染性疾病,生產運營人員嚴重減員等;
(5)不可抗力風險:因戰爭、恐怖活動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產與供應系統損壞與停產、減產。
1.6 事故分級
按照城鎮燃氣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突發事件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4個等級。
1.6.1 一般(Ⅳ級)突發事件
(1)計劃外造成3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用戶燃氣中斷供應24小時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下同)或10人以下重傷的;
(3)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1.6.2 較大(Ⅲ級)突發事件
(1)計劃外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用戶燃氣中斷供應24小時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不足50人重傷的;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4)市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事故。
1.6.3 重大(Ⅱ級)突發事件
(1)計劃外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重傷、不足100人重傷的;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4)省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事故。
1.6.4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計劃外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的;
(3)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事故。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市有關單位應急處置機構、縣區(園區)應急處置機構和城鎮燃氣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1 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1.1 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本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指 揮 長: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 員: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國資委)、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市供電公司、宿州銀保監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宿馬園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宿州經開區管委會,宿州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宿州皖能天然氣有限公司、宿州華潤燃氣有限公司。
2.1.2 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全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事故搶險、社會救援等工作。
(2)研究部署城鎮燃氣突發事件的處置。
(3)啟動和終止本預案,協調相關地區、相關部門應急處置機構的關系,指揮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協調駐宿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等參與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2.2 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人員組成。
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2)經指揮部授權,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并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擬定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措施;
(3)傳達指揮部有關指令;
(4)負責對外協調溝通、事故分析匯總、信息上報等工作。
2.3 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燃氣突發事件工作流程和有關制度,在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做好對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編制市應急預案,并開展預案演練。負責城鎮燃氣行業應急體系建設日常工作。指導各地落實燃氣企業應急搶修隊伍建設。負責應急專家庫建設。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配。負責協調城鎮燃氣企業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協助事故調查。
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指導協調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城鎮燃氣的行政執法,對有關違法線索進行立案查處,并及時將結果告知指揮部辦公室。
市公安局:負責燃氣突發事件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秩序維持和交通疏導工作;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參與事故前期搶救傷員,協助組織受災群眾迅速疏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負責事故輿情監控;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做好輿論宣傳,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穩定民心。
市委網信辦:指導做好突發事故網絡輿情引導和調控管控。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各通訊運營商提供應急搶險救援的通訊保障。
市民政局:協助做好受災人員的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生活救助、遇難人員殯葬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國資委):負責保障應由市財政局承擔的應急工作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負責協調可能涉及市屬國有企業利益的相關事宜,指導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及次生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市發展改革委:在燃氣事故嚴重威脅或影響天然氣供應時,負責協調上游氣源保障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做好應急救援人員、裝備、物資以及人員疏散等運輸保障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負責組織醫療急救、衛生防疫和心理干預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特種設備相關單位做好設備的事故搶險、應急處置、檢測檢驗工作,預防次生事故發生;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消防救援支隊:在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下,負責滅火救援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御對策與建議。
市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電力企業做好電力應急保障及電力系統搶險救援工作。
宿州銀保監分局:指導做好事故發生后的保險查勘和理賠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馬園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宿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編制本級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應急演練;及時報送城鎮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報送一般城鎮燃氣突發事件調查報告;在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開展突發事件前期處置;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責保障本地區應急處置燃氣突發事件所需經費;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各燃氣公司:負責編制本公司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公司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應急演練;負責對燃氣事故的應急響應,依照應急預案開展快速搶險工作;負責事故的上報工作,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善后處理、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負責對燃氣管線、設施定期巡檢維護,居民、工商業用戶按期安檢,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4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2.4.1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根據燃氣突發事件情況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設指揮長。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指定?,F場指揮部成員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
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2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防止事態蔓延和擴大。
(2)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3)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4)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緊急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5)向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提出現場應急結束建議,經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宣布現場應急結束。
2.4.3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主要職責
(1)負責召集各參與搶險救援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明確各單位的職責分工,視實際需要組建專家組。
(2)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并組織實施。
(3)負責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5 專家組
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結合市應急救援專家庫設立燃氣應急處置專家庫,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召集有關專家組建專家組。
2.5.1 專家組組成
由燃氣行業的設計、施工、運營和建筑、消防救援、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5.2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1)為市中長期燃氣安全應急規劃、建設提供意見或建議。
(2)對燃氣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評估。
(3)對燃氣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處置辦法等進行研究,為應急搶險救援行動的決策、指揮提供技術支持。
(4)參與事故調查。
2.6 各縣區(園區)應急處置機構
各縣區(園區)成立本地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7 城鎮燃氣企業應急搶險隊伍
各城鎮燃氣企業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按時演練,建立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需要。
2.8 應急聯動機制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與縣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信息共享、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序等工作。各縣區政府應健全與各城鎮燃氣企業應急聯動機制,明確值守應急通信聯絡方式、信息報送要求、隊伍物資調動程序等,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后能夠快速、有序、協同應對。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駐軍聯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軍地協調聯動機制。
3 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
各縣區政府及各園區管委會要堅持“以人為本、快速反應,預防為主、長效管理”的原則,加強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使用等各環節的風險管理,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專人負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各城鎮燃氣企業做好本單位隱患點、危險源的風險識別、登記、評估和防控工作,定期開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機制,組織開展設備維護、安全檢查、隱患整治,制定和優化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控措施。
3.2 監測
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和城鎮燃氣企業負責建立本區域、本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監控系統,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街道辦事處、村居社區、各網格保持密切聯系,隨時了解掌握燃氣使用情況和動態。
各城鎮燃氣企業應建立健全燃氣供應系統的日常數據監測、設備維護、安全檢查等各項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用氣預測、系統改造等相關信息數據庫,必要時將重要信息上報至指揮部辦公室。對本行業、本地區以外其他渠道傳遞來的信息,應密切關注,提前做好應急準備。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根據燃氣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燃氣突發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四級,分別用藍色(IV級)、黃色(Ⅲ級)、橙色(Ⅱ級)、紅色(Ⅰ級)四種顏色表示,并分別采用不同預防對策。
(1)藍色預警(IV級)
1)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藍色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供應和管網安全造成一定影響的;
2)由于建設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用戶燃氣中斷供應8小時以上的;
3)因各種原因造成氣源保障出現一般問題,實際保障量低于最高計劃量95%的,且無法在72小時內解決的;
4)燃氣場站或高中壓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及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燃氣泄漏,經研判,無法在1小時內解決的。
(2)黃色預警(Ⅲ級)
1)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黃色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供應和管網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
2)由于建設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用戶燃氣中斷供應8小時以上的;
3)因各種原因造成氣源保障出現較重問題,實際保障量低于最高計劃量90%的,且無法在72小時內解決的;
4)燃氣場站或高中壓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及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燃氣泄漏,經研判,無法在4小時內解決的。
(3)橙色預警(Ⅱ級)
1)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橙色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供應和管網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
2)由于建設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用戶燃氣中斷供應8小時以上的;
3)因各種原因造成氣源保障出現嚴重問題,實際保障量低于最高計劃量85%的,且無法在72小時內解決的;
4)燃氣場站或高中壓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及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燃氣泄漏,經研判,無法在12小時內解決的。
(4)紅色預警(Ⅰ級)
1)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紅色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供應和管網安全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
2)由于建設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用戶燃氣中斷供應8小時以上的;
3)因各種原因造成氣源保障出現特別嚴重問題,實際保障量低于最高計劃量80%的,且無法在72小時內解決的;
4)燃氣場站或高中壓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及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燃氣泄漏,經研判,無法在24小時內解決的。
3.3.2 預警信息發布
紅色、橙色預警信息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指揮部提出發布和解除建議,經批準后,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并報上級部門。黃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授權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并報上級部門。藍色預警信息由縣、區應急指揮機構發布和解除,并報上級部門。
按照《安徽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充分發揮安徽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手機、傳真、郵件、網站、大喇叭、顯示屏、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眾、社會媒體、應急責任人、重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發布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根據需要作出調整。重要的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預警內容包括:預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風險、自然災害)、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3.3.3 預警變更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加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提出變更預警級別。
3.3.4 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后,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加強城鎮燃氣管道實時監測,及時準確發布事故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 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組織城鎮燃氣企業和有關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通知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燃氣設施權屬單位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根據需要,對城鎮燃氣及附屬設施采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故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3.3.5 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城鎮燃氣突發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預警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報告
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按以下要求迅速、準確、多渠道報送相關信息。
4.1.1 報告程序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包括事故發生區域的管理單位,下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遠離單位的事故,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向110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119指揮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城鎮燃氣事故報告后,視情立即調度燃氣企業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控制災情,并報告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救援支隊、應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
城鎮燃氣企業在發現或接到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后,除按火災事故等規定報警外,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核實情況,在發生事故后30分鐘內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燃氣突發事件發生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在接到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核實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事故后由當地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件情況。
市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有關突發燃氣事件報告后,應按以下程序上報:發生Ⅰ級、Ⅱ級燃氣突發事件,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事故發生后15分鐘內電話、30分鐘內書面向市委(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委辦)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同時,市政府按照《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報告信息。
發生Ⅲ級燃氣突發事件,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市安委辦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并通報其他相關單位。
發生Ⅳ級燃氣突發事件,由當地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向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市安委辦報告信息。
4.1.2 報告途徑
市應急指揮部和各成員單位應設立應急報告值班電話,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向社會公布應急報告電話號碼,原則上為110、119或其他專門號碼。
4.1.3 信息報告內容
報告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要簡明扼要、清晰準確,包括初報、續報和處置結果報告。對發生時間、地點和影響比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辦,不受報送分級的限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事發單位、時間、地點;
(2)事件的簡要經過;
(3)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發現場應急救援情況;
(5)事件報告單位、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1.4 信息續報
對首報要素不齊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每天不少于1次,并按照最新情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等級。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終報,包括處置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等。
4.2 先期處置
發生燃氣突發事件,城鎮燃氣企業和縣區(園區)燃氣主管部門在及時報告燃氣突發事件信息的同時,應啟動本單位、本地區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自救和先期處置,并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迅速聯動,并做到:
(1)啟動應急預案;
(2)迅速、科學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3)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5)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蔓延擴大。
(6)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7)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建議;
(8)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收集證據工作;
(9)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10)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11)發生燃氣突發事件,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現場人員應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4.3 分級響應
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分別對應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本預案啟動后,各單位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一般事件(Ⅳ級)應急響應:由屬地政府(市管園區管委會)和城鎮燃氣企業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自行處置并上報處置情況??鐓^域事件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配合屬地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較大事件(Ⅲ級)應急響應:根據屬地政府(市管園區管委會)報告的應急情況,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報副指揮長批準。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事發企業、屬地政府,以及市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重大事件(Ⅱ級)應急響應:根據屬地政府(市管園區管委會)報告的應急情況,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建議,報指揮長批準。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全市救援隊伍和資源開展先期救援;經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報省政府,在其指揮下開展各項救援工作。
特別重大事件(I級)應急響應:根據屬地政府(市管園區管委會)報告的應急情況,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I級應急響應建議,報指揮長批準。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全市救援隊伍和資源開展先期救援;經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報省政府,在其指揮下開展各項救援工作。
當燃氣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以及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應當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4.4 應急處置
現場指揮部視情設置應急處置組、醫療衛生組、治安管理組、處置保障組、綜合組、專家組等若干應急行動組,在充分考慮專家意見基礎上,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開展以下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1)應急處置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消防救援支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單位參與,主要職責如下:
1) 人員緊急疏散。事發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組織所有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和重要物資,從危險區域有序轉移到安全區域,人員撤離應選擇安全的路線盡可能從上風側離開,避免穿越危險區域。對人員疏散區域,應組織實施治安巡邏。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事故現場的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提出意見建議。
2) 事故搶險救援。在組織搜救受害人員的同時,針對火災、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實施滅火、堵漏、設備容器的冷卻等現場搶險作業,控制和消除危險源,并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2)醫療衛生組: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負責組織開展對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視情在事故現場設置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并根據傷勢情況盡快轉送傷員至相關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3)治安管理組:由公安局牽頭,城市管理局等部門參加,負責現場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燃氣泄漏擴散、火災爆炸涉及的范圍,劃定警戒區,并在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上實行交通管制,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依法偵查涉嫌犯罪行為等。警戒區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并由專人警戒,除工程搶險、消防等應急救援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警戒區內嚴禁各類火種。
(4)處置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或市管園區管委會牽頭,應急管理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管理等單位參加,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通信、電力的供應,負責群眾緊急疏散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等。
(5)綜合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宣傳部、應急管理局等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或市管園區管委會參加,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及報送、發布以及媒體接待、事故處置綜合協調、重要事項記錄和相關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
(6)專家組:由安全生產專家組成,負責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術咨詢論證,提出處置技術措施,供決策參考。
4.5 擴大應急
城鎮燃氣突發事故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次生、衍生突發事件時,現場指揮部和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報告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指揮長視情請示市長,啟動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波及鄰市安全時,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報鄰近相關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市政府視情及時報告省政府、國務院,請求應急支援。
4.6 信息發布
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Ⅰ級、Ⅱ級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按照《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Ⅲ級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市委宣傳部會同牽頭處置的部門負責。Ⅳ級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事發地區政府負責。
4.7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安全防護工作:
(1)督促事故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8 應急終止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F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應急終止后,現場指揮部予以撤銷,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負責現場指揮的部門應及時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地政府或市管園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及時制定善后工作方案,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對燃氣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對受影響的群眾應做好安撫、救助工作,保證群眾生活需要,維護社會穩定。
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做好現場清理、公共設施修復等工作,恢復事故影響區域正常供氣。
5.2 保險理賠
城鎮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工作。宿州銀保監分局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快速查勘并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5.3 事故調查
事故的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等規定。
一般事故由縣區政府或市管園區管委會授權其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權其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突發事件由省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評估情況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5.4 總結評估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處置情況,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評估與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及時完善應急預案。
6 應急保障
6.1 通訊保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指揮部場所、通訊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對外聯絡需要。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要及時協調有關通訊運營商,保障燃氣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通訊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施。
各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成員單位和城鎮燃氣企業搶修隊伍應設置24小時值班電話。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成員單位值班電話通訊錄。
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通信聯絡,保證上傳下達,同時利用消防救援隊伍和燃氣專業搶險隊伍等現有設備建立無線對講通訊網絡,保證指揮通訊暢通。接收、顯示和傳遞城鎮燃氣事故信息,為專家咨詢和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6.2 應急搶險裝備保障
燃氣經營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應急物資和裝備,建立和完善應急搶險裝備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確保應急搶險裝備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各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要會同城鎮燃氣管理部門,結合城鎮燃氣搶險搶修的反恐作戰最小單元建設,開展應急資源調查,掌握各燃氣專業搶險隊伍應急搶險裝備的儲備和分布情況,并進行定期檢查。
消防救援支隊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適應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需求。
根據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的需要,如現場指揮部決定調用應急搶險裝備,裝備產權單位應堅決執行,迅速將應急搶險裝備送達現場,并派專人負責現場操作和維護。
6.3 應急隊伍保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燃氣專家隊伍,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性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市及各縣區(園區)燃氣主管部門根據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的需要,組建和完善本地區燃氣專業搶險隊伍。
各城鎮燃氣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燃氣搶險隊伍建設,通過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等手段提高燃氣搶險隊伍的綜合素質、技術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鼓勵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充分依靠軍隊、武警和預備役民兵;充分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6.4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現場應急救援需要,協調做好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和人員疏散等運輸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開展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干預等工作。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組織燃氣突發事件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秩序維持和交通疏導工作;協助組織受災群眾迅速疏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6.7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保障應由財政承擔的應急工作所需必要經費。城鎮燃氣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排應急處置資金,確保應急處置的資金需要。
6.8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給予補償。鼓勵、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提供物資、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6.9 避難場所保障
市、縣(區)、鄉級人民政府應建設或確定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證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6.10 技術保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城鎮燃氣企業應加強燃氣事故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方法、技術和裝備的研究。組建燃氣應急專家組,建立完善相關燃氣行業信息庫,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
7.1.1 宣傳教育
指揮部辦公室公布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報警電話等。負責組織制定宣傳計劃,編制應急宣傳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廣泛宣傳城鎮燃氣使用常識,宣傳燃氣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增強公眾的燃氣使用安全意識和搶險救災社會責任意識。
各城鎮燃氣企業應向燃氣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進行安全用氣宣傳,做好定期入戶安全檢查。
7.1.2 業務培訓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針對燃氣突發事件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培訓,熟悉應急處置程序。
各城鎮燃氣企業應加強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處置燃氣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7.2 應急演練
指揮部辦公室做好預案演練計劃報市政府辦公室批準后,適時組織桌面演練和綜合性演練,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各城鎮燃氣企業應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每年至少組織4次燃氣事故應急演練(每年1次綜合/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年1次反恐應急預案演練),不斷提高燃氣工作人員的搶險救災能力,并確保負責應急、搶修的隊伍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準備狀態。
7.3 責任與獎懲
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市城鎮燃氣應急指揮部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件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對在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燃氣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本應急預案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預案相關工作不落實,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發生后應急處置不當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1)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工程、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2)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修訂和解釋
本預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和日常管理,定期對預案進行評估,適時組織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區政府、市管園區管委會和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職責制訂(修訂)相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2
宿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流程圖
附件3
宿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流程圖
附件4
城鎮燃氣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內容要點
1 綜合應急預案
1.1 燃氣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1.2 綜合應急預案應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信息發布、后期處置、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1.3 綜合應急預案應明確應急組織形式及構成單位的應急處置職責。應急組織機構應設置相應的工作小組。
1.4 應急響應應按下列流程進行:
(1)信息報告;
(2)預警;
(3)響應啟動;
4()應急處置;
(5)應急救援;
(6)響應終止。
1.5 事故信息經總指揮確認后,應指定相應的信息發布人員對外發布。
1.6 應急結束后,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各小組的職責,對事故進行后期處置。
1.7 保障措施應包括通信與信息保障、應急隊伍保障、物資裝備保障等。
2 專項應急預案
2.1 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的事故風險,燃氣經營單位應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2.2 專項應急預案應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處置措施等內容。
2.3 宜采用圖式的形式明確應急指揮機構的構成,宜分為總指揮、現場指揮、應急通訊組、事故監測組、現場處置組、安全救護組、后期處置組和后勤保障組。
2.4 處置程序宜按下列流程進行:
(1)信息報告;
(2)響應程序;
(3)響應分級;
(4)應急資源調配;
(5)應急救援;
(6)擴大應急。
2.5 專項應急預案應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危害程序和影響范圍,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2.6 專項應急預案應至少包括火災、燃氣泄漏、爆炸、燃氣搶修、限供、反恐安保、災害性天氣等。
3 現場處置方案
3.1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設施,燃氣經營單位應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3.2 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事故特征、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3.3 應急工作職責應包括負責人職責和應急隊員職責。
3.4 應急處置措施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急處置程序: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及現場情況,明確事故報警、各項應急措施啟動、應急救護人員的引導、事故擴大及同綜合或專項應急預案的銜接;
(2)現場應急處置措施: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從人員救護、工藝操作、事故控制、消防、現場恢復等方面制定明確的應急處置措施;
(3)明確報警負責人、報警電話、管理部門等的聯絡方式和聯系人員、事故報告的要求和內容。
3.5 注意事項應包括人員防護、自救互救、裝備使用、現場安全等內容。
3.6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較小的燃氣經營單位可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附件5
城鎮燃氣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演練與評估
1 預案演練
1.1 燃氣經營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1.2應急演練應包括下列內容:
(1)場站生產裝置、設備以及管網泄漏(場站、管網、用戶端各類)應急處置搶險;
(2)通信設備使用及預警信號發布、聯絡;
(3)防護指導,包括專業人員的個人防護和員工的自我防護;
(4)急救及醫療方式;
(5)事故區域可燃氣體監測及警戒范圍設置;
(6)泄漏區域內人員的疏散及人員清查;
(7)事故區域交通控制及管理;
(8)應急響應擴大及向上級報告情況;
(9)向單位求援及向友鄰單位求助、通報情況;
(10)事故的善后工作。
1.3 應急演練前應制定演練計劃,計劃應包括演練目的、時間、地點、演練主要內容、參加單位和經費預算等。
1.4 綜合應急預案演練宜成立演練領導小組,下設策劃組、執行組、保障組和評估組等專業工作組,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和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組織機構可進行調整。
1.5 應急演練總指揮下達演練開始指令后,參演單位和人員應按設定的事故情景,實施相應的應急響應行動,直至完成全部演練工作。演練實施過程中如出現特殊或意外情況,演練總指揮可決定中止演練。
1.6 應急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應根據演練記錄、演練評估報告、應急預案、現場總結等材料,對演練進行全面總結,并形成演練書面總結報告。報告可對應急演練準備、策劃等工作進行簡要總結分析。
2 預案評估
2.1 預案評估應與應急演練同步進行。
2.2 燃氣經營單位應通過評估發現應急預案、應急組織、應急人員、應急機制、應急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或不足,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并總結演練中好的做法和主要優點等。
2.3 評估組由應急管理方面專家和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或相關方代表組成,規模較大、演練清景和參演人員較多或實施程序復雜的演練,可設多級評估,并確定總體負責人及各小組負責人。
2.4 演練現場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組應針對收集的各種信息資料,依據評估標準和相關文件資料對演練活動全過程進行科學分析和客觀評價,并撰寫演練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向所有參演人員公示。
2.5 燃氣經營單位應根據評估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不足,制定整改計劃, 明確整改目標,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蹤督促整改落實,直到問題解決為止。同時,總結分析存在問題和不足的原因。
3 應急演練記錄
3.1 應急演練結束后,燃氣經營單位應填寫應急演練記錄,記錄應包括演習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演習內容等。
3.2 燃氣經營單位應將應急演練工作方案、應急演練評估表、應急演練記錄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圖片、視頻、音頻等資料歸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