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宿政秘〔2022〕6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宿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0日
宿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等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對周圍交通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對策和措施。
第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負責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和管理,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交通影響評價基礎信息共享。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宿州市主城區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各縣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范圍: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應在建設項目選址階段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1.大型交通類建設項目(如鐵路、公路的客貨站場、物流中心、公共汽車停車場、港口碼頭等);
2.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倉儲式超市、綜合市場、大賣場、批發交易市場等項目;
3.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在選址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應在報建階段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1.單獨報建的學校類(高等院校、中小學和幼兒園)建設項目;
2.大中型交通類建設項目(如鐵路、公路的客貨站場、物流中心、公共汽車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公共交通樞紐、港口碼頭、機動車檢測站、汽車動力補充站等);
3.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類項目,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商業、服務、辦公類項目,混合建筑(包含住宅、商業等兩種以上使用性質的建筑)面積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或者場館、園林、醫療類需配建100個以上機動車停車泊位的建設項目;
4.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施工并對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市政工程項目以及需要封閉道路的工程項目;
5.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應以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等為依據,對交通需求和交通設施規劃進行定量分析評價。
第七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確定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與年限;
(三)進行相關調查和資料收集;
(四)分析評價范圍內現狀、各評價年限的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
(五)分析交通需求;
(六)交通影響程度評價;
(七)提出對建設項目評價范圍內的交通系統、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項目報審方案的改善建議,并對改善措施進行評價;
(八)結論與建議。
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回復建設單位。對于重大或者交通影響比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二)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須按審查論證意見對《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終文件。
(三)若專家論證或技術審查認為不合格,建設單位必須按審查論證意見對《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組織報審。
第十條 對項目建設單位未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應當編制而未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或雖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未按照建設工程交通影響評價要求進行建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將建設項目情況如實抄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落實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